CLICK HERE FOR BLOGGER TEMPLATES AND MYSPACE LAYOUTS

Tuesday, November 10, 2009

✖『Reason Of Late』✖







首先,我自我介绍。本人张毅弘,学号是498216018,现在就读淡江大学物理系光电物理组,来自马来西亚。关于这次物理实验小考的“迟到”本人深感歉意。本人2009年11月6日,在坐标25.173694N,121.447409E , 时间1400以抵达淡江大学。趁时间还早,便到淡江大学里的“月亮咬一口”面包点去买面包吃,也在旁边树下的椅子上坐一坐,好让本人一面吃面包,一面拿出实验课本来复习多几遍,以可得更高的实验分数。大约1450,本人就已抵达淡江大学科学馆物理实验室外面等候。但等候多时,物理实验室门依然关着。待助教开门让我进入物理实验室时,我看到物理实验室里的时钟显示已经1513,学校的钟声也刚刚响起。当时物理实验助教说我已经“迟到”了。但无可否认的事实是,学校的1500钟声才刚刚响起。助教不让我考试,我也毫无办法。就走到科学馆楼下的大门口,刚好看见有人在溜冰场那里玩高空弹跳。待一会儿,钟声又再次响起,这让我再次肯定我刚才确确实实没有迟到。这时我的实验组员何长福才刚到科学馆,我便跟他一起上去找助教,助教也说他迟到了。我们也只好接受这残酷事实,选择接受处罚,写2000个字的迟到书,实验考试分数最高也只有60%。对于整件事情,我的看法是,助教已经仁至义尽,把本来迟到,应该不能考试的同学,应该拿0分的同学,让他们再能拥有多一次争取分数的机会,去写一封迟到信来为自己争取的分数。而我想,我是属于那些迟到的同学。因为从(广义)一般的时间角度来看,我没有迟到。但是从(狭义)物理实验室的时钟来看,我是迟到的。而对我而言,我觉得是不公平的。我们应该以学校的钟声来作为标准。如果每个部门都有每个部门的时间标准的话,那学校有几十部门,为了避免“迟到”这件事情再度发生,身为学生的我们,一个人起不是常常要带着几十个表了吗?


“迟到”是一种非常不好的行为。常常迟到的人,通常也会不守信用。迟到的定义就是没有能够按照之前或所限定好的时间,能够准时到达某些地方。

我想,我的“迟到”可用以下3个点来做个交代。

第一个就是科学上,我们常会碰到的“系统误差”。对任何一个物理量进行的测量都不可能得出一个绝对准确的数值,即用测量技术所能达到的最完善的方法,测出的数值也和真实值存在差异,这种测量值和真实值的诧异称为误差。系统误差是由一些固有的因素(如测量方法的缺陷)产生的,理论上总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来消除。如天平的两臂应是等长的,可实际上是不可能完全相等的;天平配置的相同质量的砝码应是一样的,可实际上它们不可能达到一样。
这正可以对于我这一次的“迟到”来做解释。人类计算时间的方法是用时钟,而每个时钟也会有误差吧。所以要解决这一种误差,按照如上的解释,理论上总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来消除的。那就是把物理实验室的时钟调整会正确的时间。误差方可以解决这个误差。

我们可要尽量把误差减到最小,才能准确的表示某些东西。误差有时候会造成很比如大的损失。就不比如这一次的时间误差,让身为一个大学学生的我,损失了约40%的实验分数。搞不好下一次,可能会因为某些误差,弄得任命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之类的问题。在科学的领域上,我们要尽量把误差减到哦最低的。所以我们做实验时,常都会做个2,3次以上,给机会待测物及测试器,及给机会自己来测出准确的值。

第二个,可以用相对论来解释这次迟到的原因。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地球同步卫星上的原子钟,对精确定位非常重要。这些时钟同时受狭义相对论因高速运动而导致的时间变慢(-7.2 μs/日),和广义相对论因较(地面物件)承受着较弱的引力场而导致时间变快效应。

第三个,从法律的角度上看, 我到门前时,还没敲钟, 门也被上锁了当时的我进不去,我不可能破门而入, 因为这是犯法的, 在我们国家, 破坏公物是刑事罪, 我想在中华民国也一样吧?根据台湾校园法律,學生在校受氣,課後夥同同儕或校外人士,到校破壞公物,其行為係觸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「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他人之物,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之毀損一般物品罪。本罪係對他人之「文書、建築物、礦坑、船艦」以外之物,加以毀棄、損壞、或致令不堪使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之。被毀損之物範圍甚為廣泛,只要是前述四類物品以外者,不論動產或不動產,均包括在內,例如課桌椅等。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,須犯罪被人提出告訴。此時學校可以學校名義、以校長為代表人提出告訴。

  惟若所毀損者,為教師職務關係上所掌管之物品,與教師公務之執行有關者,如考卷、簿冊等則可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「毀棄、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、圖書、物品,或致令不堪用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之罪。(註三)

  學生破壞公物時,學校並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: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」之規定,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。如果加害學生為未成年人即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則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,於下列情形下應負賠償責任:

壹、
須加害學生的行為,係違法侵害他人之權利。
貳、須為未成年學生的法定代理人(通常為其父母)。
甲、
加害學生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者,加害學生與其父母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乙、
加害學生於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,由其父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參、
須法定代理人對於加害學生的監督有疏失。此項疏失因民法同條第二項已推定「法定代理人之監督有疏失」,學校無庸證明此項要件,即可請求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相對的,加害學生的法定代理人則須依該項規定證明「法定代理人的監督並未疏懈,或縱加相當的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」,方得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肆、
此外,依民法同條第三項規定,如學校未能依前述規定受損害賠償時,法院因受害學生的聲請,得斟酌被害人與加害學生的經濟狀況,令加害學生為全部或一部分的損害賠償。
又依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規定,損害賠償之方法,以回復原狀為原則,金錢賠償為例外。惟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:「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。」此即民法第二百十三條所謂法律另有規定。關於物之侵害,可分為兩種情形,一為滅失,一為毀損。滅失時應依一般損害賠償之規定,以回復原狀為原則。而被害人於其物遭受他人不法毀損時,得逕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,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減少之價額,但其依一般原則請求回復原狀之權利並不受影響,被害人不但得請求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,且於其自為回復原狀時,亦得請求所支出之費用。

我来自小康之家,不想增重父母经济上的负担,也不想受法律的制裁,所以我选择不破门, 等到助教来开门才进去.

2 comments:

xian said...

結果?
你的考試還是算遲到,補考60分計算?
然後這個是你的“遲到解釋信”?

yii said...

要寫這個信,看寫道好不好。
如果好的話,就給我高分咯。